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6号 你社因诉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8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你社1991年已就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22.2亩土地与六联管理区(六联管理区系大沥镇六联村民委员会的前身,2012年六联村委会变更为六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本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黄岐六联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居民委员会自办企业)签订土地使用转移合同,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1998年,原南海市国土局作出南国地政补复(1998)894号《关于黄岐区六联股份(集团)公司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六联股份(集团)公司即本案第三人补办涉案土地用地手续。本案第三人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佛山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为其核发南府集用(2006)第190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 综上,你社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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