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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才与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2号 伍新才: 你因诉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金宝乡人民政府制作的《调查问话笔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2号

伍新才:

你因诉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金宝乡人民政府制作的《调查问话笔录》及其附图存在缺乏勘验人签名、当事人“伍新才”签名系伪造、原一、二审未经质证即采纳等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查清争议地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重新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你对争议地所处位置和四至均未提出异议。再审期间查明的争议地范围与金宝乡人民政府和原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相一致,因此被诉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至于你提出的二审法院未进行现场勘验以及证人证言问题,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你的相关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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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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