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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永利粉磨水泥厂与佳木斯港航管理站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47号 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永利粉磨水泥厂: 你厂因诉佳木斯港航管理站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黑监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自1994年5月莲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47号

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永利粉磨水泥厂

你厂因诉佳木港航管理站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黑监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自1994年5月莲江口码头划归佳木斯郊区政府管辖,1995年1月纳入佳木斯城市总体规划,成为佳木斯市的规划港区以来,佳木斯港航管理站即已取得对莲江口港区的管理职权,你厂提出的在莲江口港区所建码头不在被申诉人管辖范围的理由缺乏事实基础。根据《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在港区建设码头,还需向港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故你厂提出的“所建码头已经省水利厅批准,不属私建”的观点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你厂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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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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