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7号 李雅琴: 你因诉抚松县人民政府、抚松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行终字第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 你申诉认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未明确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安置补偿进行裁决,并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管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补偿纠纷应当交由国务院进行裁决。经审查认为,根据《移民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抚松县政府有权对你所反映的补偿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因此你认为抚松县政府没有裁决权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根据《土管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虽然本案水电站项目的建设用地系经国务院批准,但本案争议并非补偿标准之争,因此你要求国务院进行裁决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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