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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邵萍与被申请人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邵萍,女,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邵萍,女,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邵萍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邵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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