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7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超越路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超越路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就本案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二审裁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