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51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松,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厦门金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金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金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