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望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建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