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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应超、黑应黛、黑应旺与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2号 黑应超、黑应黛、黑应旺: 因党振英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决定一案,你们作为党振英的继承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2号

应超、黑应黛、黑应旺:

因党振英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定一案,你们作为党振英的继承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调查核实,《私房交公申请书》原件现保存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局档案中,且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已向你们出示;你们关于该《私房交公申请书》不存在,且一直在私人手中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私房交公申请书》落款日期是1979年9月1日,结合被申诉人提交的济南市接管房屋登记表和接(撤)管房屋通知书及房屋平面图与济南市居住用房租金评定计算表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交公的时间并非文革期间。因此,你们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原审判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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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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