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02号 夏英杰: 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2005年已经被批准征收,土地所有权性质已经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家所有后,给相关当事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你与该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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