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更旺,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彦菊,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系杜更旺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蕾,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杜更旺因与被申请人李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更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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