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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白马镇三溪村联心村民小组与武隆县人民政府林地所有权行政确认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7号 武隆县白马镇三溪村联心村民小组: 你方因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林地所有权行政确认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行申字第23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你方认为,本案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7号

武隆县白马镇三溪村联心村民小组

你方因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林地有权行政确认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行申字第23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你方认为,本案争议林地的界畔应依重庆市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赤泥堆场用地界线图》为准。本院认为,争议林地界畔应以林权争议发生后,镇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制作并经争议双方社长、村民代表以及第三方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草图为准,因此本案的争议林地处于娃二岩至柑子沟之间,不是你方主张的娃二岩。相应的,你方提交的地处娃二岩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本案争议林地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武隆县政府根据生基坪组提供的八户林权证,结合现场勘验草图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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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