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7号 你方因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林地所有权行政确认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行申字第23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你方认为,本案争议林地的界畔应依重庆市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赤泥堆场用地界线图》为准。本院认为,争议林地界畔应以林权争议发生后,镇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制作并经争议双方社长、村民代表以及第三方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草图为准,因此本案的争议林地处于娃二岩至柑子沟之间,不是你方主张的娃二岩。相应的,你方提交的地处娃二岩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本案争议林地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武隆县政府根据生基坪组提供的八户林权证,结合现场勘验草图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