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18号 金保平: 你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于1982年5月至2004年在华东石油局六普汽车大队从事油漆工作,且你2005年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当年的技术等级变动审批表中,工种及岗位皆为油漆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以及特殊工种范围的规定,以及原地质矿产部地劳发(1987)001号文和原机械工业部(86)机人字81号文的关于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属于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你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因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华东石油局上报的你的档案等材料后,批准你年满55周岁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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