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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英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土地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9号 陈尚英: 你因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行监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9号

陈尚英:

你因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行监字第7号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你并非粮丰村村民,修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土地被征收后,该房屋应予拆除。被申诉人在对你房屋实施拆除前,已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补偿。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8)锦江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诉人在实施强制搬迁时因补偿方案未送达,故强制搬迁行为违法,该程序问题并未侵犯你的实体合法权益。你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你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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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