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86号 你公司因诉临高县政府给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终字第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本案复查期间,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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