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长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