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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硫市镇玉升村恒升村民小组、蒋家村民小组、羊司村民小组、白眉村民小组与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2号 衡南县硫市镇玉升村恒升村民小组、蒋家村民小组、羊司村民小组、白眉村民小组: 你们组因诉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申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申字第37号驳回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2号

南县市镇玉升村恒升村民小组、蒋家村民小组、羊司村民小组、白眉村民小组:

你们组因诉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申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申字第3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们诉称撤诉申请书没有经过各组组员讨论同意,组员知情后表示反对。但在衡南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前,你们四组和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硫市镇人民政府又签订了承诺书约定你们的相关损失由县国土资源局以现金结算成工程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你们永不上访上诉,并称该承诺书经过组内全体群众讨论同意。根据衡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相关材料,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衡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不违背你们四组当时的真实意愿。

你们第二次起诉增加的请求事项包含在承诺书所作的一揽子约定中,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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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