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士昌,男,汉族,1951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裴小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卢万祥,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高士昌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卢万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士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