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30号 钟和英: 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行申字第23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不符合“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的规定,住房安置标准仅适用于住房安置对象,你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因此你提出的按照该标准进行住房安置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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