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420-1号 刘正祥: 你因诉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监字第0007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动物防疫监管所在联合执法中,因怀疑你可能涉嫌运输销售非清真牛肉,可能存在从外市非定点屠宰点采购,且可能存在无营业执照等情形,有权对你的车辆和随车牛肉予以暂时性扣押,并予以调查。当天调查结束后,上述部门已经明确告知你取回车辆和牛肉,但你一直未取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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