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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其明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陶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9号 石其明: 你因诉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陶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赔终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申诉所称的树木、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9号

石其明:

你因诉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陶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赔终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申诉所称的树木、鸭棚、管理房等财产损失和蚌塘、鱼塘管理成本和经营损失,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已经补偿到位,有经你签字确认的《石其明经营户土地政策处理协议》和《诸暨市房屋拆迁经费补偿单》为证。至于你要求两位被申诉人承担1339580元赔偿责任的申诉请求,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直接的损失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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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