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77号 你公司因诉万宁市人民政府核发换地权益书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本案复查期间,经本院主持协调,你公司已与万宁市人民政府就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于2013年1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你公司也因此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万宁市人民政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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