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七处。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七处、一审被告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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