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96号 你因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后,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在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满足了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依法进行了现场录像和证据保全,强制拆迁行为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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