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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隆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08号 天祝隆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因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08号

天祝隆德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因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闭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有关报告,对你公司等21处煤矿作出依法关闭的公告,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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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