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08号 你公司因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有关报告,对你公司等21处煤矿作出依法关闭的公告,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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