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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新疆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地集团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详,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详,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地集团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新疆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大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地集团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