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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芙蓉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41号 张芙蓉: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在被诉的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41号

芙蓉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在被诉的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征收实施部门已经多次找你协商、调解,听取了你的意见,只是因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才作出了被诉的补偿决定;另外,被申诉人2010年8月29日所作的补偿安置方案载明,若被拆迁人拒绝货币补偿的,则给予等价的产权调换。因此,你提出的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程序问题并未剥夺你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对你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质影响。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资金证明函明确载明了征收补偿专用账号的开户行、账户名等信息,可以证明征收补偿资金已经到位,若你需要,可以要求被申诉人依法履约。至于你提出的选址意见书补办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审才提交等问题,属于程序瑕疵;你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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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