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2号 王承栋: 你因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虽主张争议土地系你开垦取得,但你与其他兄弟因母亲赡养问题曾先后于1987年10月和1995年4月达成过《关于母亲抚养的协议书》和《出卖我房室基地园书》。对此事实你并不否认,相关民事裁判也已经予以认定。因此,1995年4月起,争议土地已经依据相关协议成为你兄弟王承宏户的庭院经济用地。你现以你母亲无权处分你的庭院用地等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百善孝为先,论心亦论迹;兄弟似手足,贫富应相依。望你能坦荡面对得失,依法勤劳致富。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