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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栋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2号 王承栋: 你因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虽主张争议土地系你开垦取得,但你与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2号

王承栋:

你因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虽主张争议土地系你开垦取得,但你与其他兄弟因母亲赡养问题曾先后于1987年10月和1995年4月达成过《关于母亲抚养的协议书》和《出卖我房室基地园书》。对此事实你并不否认,相关民事裁判也已经予以认定。因此,1995年4月起,争议土地已经依据相关协议成为你兄弟王承宏户的庭院经济用地。你现以你母亲无权处分你的庭院用地等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百善孝为先,论心亦论迹;兄弟似手足,贫富应相依。望你能坦荡面对得失,依法勤劳致富。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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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