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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周荣,山东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周荣,山东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蕊,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崇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南,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