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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翠、陈留明、陈新春、卢中尧与磐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5号 胡仙翠、陈留明、陈新春、卢中尧: 你们因诉磐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5号

胡仙翠、陈留明、陈新春、卢中尧:

你们因诉磐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征收目的是为了将磐安县安文镇新兴街的道路予以拓宽,属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次征收不是旧城改造项目,不需要适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听证程序,同样也不适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关于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段的限制。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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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