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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辉成,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湘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怀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未显章。

再审申请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湘军、肖怀国、未显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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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