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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县两江镇山口村民委员会山口村民小组与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7号 桂林市临桂县两江镇山口村民委员会山口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7号

桂林市临桂县两江镇山口村民委员会山口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临桂县人民政府和永福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两县行政区域划分以与现实管业状况保持一致为原则,插花地和公共放牧场等公用地为例外,但是该协议书未明确注明插花地、公共放牧场等范围,因此你们主张争议地为公用牧场缺乏证据支持,也未得到第三人盘洞村12个村民小组的认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你们在申诉中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本案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因此你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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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