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丽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