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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4号 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西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公司申诉认为,蓝田县人民政府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4号

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西安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公司申诉认为,蓝田县人民政府征地不予土地补偿的行为应构成违法,被申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和原审人民法院将“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占用补偿”混为一谈,将蓝田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认定为不作为的结论有误。经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土地补偿均属征地补偿的范围;前者你户已经签收,后者因协商未成,补偿未到位。被申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蓝田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已经维护了你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决定将蓝田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视为补偿不作为并无不当,因此,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公司在申诉中提出的补偿过低问题,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你方可以按照原审判决释明的途径另行救济。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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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