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成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邓崎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凡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永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钢集团海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政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该公司职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海南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海南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信达海南公司、武钢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二初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征宇、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1991年,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武钢公司和海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海南鹏达钢板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各自出资比例依次为1950万元人民币、1950万元人民币和3900万元人民币;所占股份分别为25%、25%和50%。后海南工行承接了海南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鹏达公司的股份。2、1992年至1997年间鹏达公司与海南工行分别签订了16份借款合同,共向海南工行借款636793571元人民币,其中,32646万元人民币贷款和2300万美元贷款由其股东海南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武钢公司和冶金公司按照各自所占鹏达公司的股份比例提供了相应的担保。3、1999年7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1999)6号《关于下发1999年第一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通知》,确定由武钢公司兼并鹏达公司。1999年12月13日,根据国务院主要领导和国家经贸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武钢公司、海南工行、冶金公司、鹏达公司、海南省工业厅五方签订了《兼并协议书》;同日,武钢公司、海南工行、鹏达公司三方签订了《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兼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关于兼并方式,武钢公司以承担鹏达公司所欠海南工行贷款本金345044721元的方式对鹏达公司实施按51%控股式兼并,同时取得鹏达公司51%的股权。鹏达公司所欠海南工行其余贷款本金291748850元在实施债转股后由海南工行持有,或按有关规定由海南工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划转。鹏达公司三股东的原股本在兼并新组建公司中仍继续保留,其中武钢公司1950万元,海南工行1950万元,冶金公司3900万元。兼并后新组建的公司总股本为714793571元,其中武钢公司364544721元(即为原股本1950万元及承担345044721元还贷责任)占51%,海南工行311248850元(即为原股本1950万元及贷款转资本金291748850元)占43.54%,冶金公司3900万元,占5.46%。(2)关于银行债务。鹏达公司欠海南工行本金636793571元,根据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从兼并之日起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贷款本金中的345044721元,武钢公司分七年还债。其余贷款本金291748850元在实施债转股后由海南工行持有,或按照有关规定由海南工行向资产公司划转。武钢公司按还款计划还款,银行按规定对还款本金免息。本协议签订后,原为鹏达公司向海南工行所设定的各项担保,自动撤销。各担保方对海南工行应负的贷款担保责任自然免除,海南工行保证不再向各贷款担保方追究担保责任。(3)关于开设的企业。开设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均由武钢公司委派。(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获批准之日起生效。《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关于武钢公司的职责。武钢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对鹏达公司实行控股式兼并,武钢公司在兼并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承担鹏达公司原在海南工行所欠贷款本金345044721元。(2)按兼并政策规定,武钢公司享受七年内还本的宽限。武钢公司承诺按如下计划还款:2000年9月20日前,归还500万元,2001年9月20日前,归还500万元;2002年至2006年,每年9月20日前,再还67008944.2元,七年合计归还345044721元。(3)关于鹏达公司的职责。鹏达公司配合海南工行做好贷款免息手续的申报工作。(4)关于海南工行的职责。海南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为鹏达公司办理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免除手续和以后七年的免息手续,负责鹏达公司所欠海南工行贷款本金291748850元的债转股的申报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本协议签订后,武钢公司原为鹏达公司向海南工行所约定的各项担保自动撤销。武钢公司对海南工行应负的贷款担保责任自然免除,海南工行保证不再向武钢公司追究担保责任。(5)关于违约责任。武钢公司若不能按时还款,海南工行恢复计息,中国工商银行若不能按约定期限和数额免除鹏达公司原贷款欠息,宽限期和还款期利息,武钢公司停止执行本协议,并由海南工行承担一切责任。(6)本协议自武钢公司、鹏达公司、海南工行签字并经中央财政驻海南省监察员机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生效。本协议为兼并后贷款划转的基础性文件。4、《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经中央财政驻海南省监察员办事机构、海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并经中央财政驻海南省监察员办事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批准核销了武钢公司兼并鹏达公司所承担债务截止到1999年的全部利息405570471.20元人民币。2001年9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核销武钢公司2000年度所欠利息42579059.74元人民币。2002年1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核销武钢公司2001年、2002年度所欠债务的利息64254116.72元人民币。1999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武钢公司兼并鹏达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如减值和亏损税收、保险、失业员工的保障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性的支持。5、《兼并协议书》和《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签订后,即2000年以后武钢公司即派人员进驻鹏达公司,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变更了工商登记,按兼并协议的约定,成立了由委派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武钢海南公司。至今,武钢公司在武钢海南公司(原鹏达公司)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了技术改造和升级。6、2004年2月,武钢公司、海南工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海口办事处)、冶金公司及武钢海南公司对原《兼并协议书》、《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中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通过海南省国资委上报。2005年4月12日,财政部金融公司以财政便函(2005)92号文表示不同意调整。7、武钢海南公司成立并经营至今,一直未按《兼并协议书》和《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向海南工行偿还债务。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2006年9月20日,海南工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海口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1999年12月14日的《兼并协议书》和《企业兼并银企协议书》所约定的武钢公司承债本金345044721元债权中的258044721元债权转让给信达海口办事处。余下的8700万元债权仍由海南工行持有。同月22日,海南工行与信达海口办事处在《海南日报》上共同发表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