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95号 马树立、张凯、马守仁,刘永生、刘风德、杨利祥、刘素芝、杨桂芝: 你们因诉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没有侵害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因对补偿决定不服也已经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可在另案中依法解决。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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