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64号 法定代表人:于存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申海忠,该校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梦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五头,男,汉族,1929年7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花,女,汉族,1943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彦方,女,汉族,1997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艺凯,男,汉族,2003年9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五头、李玉花、王彦方、王艺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新科中等专业学校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