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仁华,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育,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