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志成。 委托代理人:夏综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信业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锦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史志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信业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史志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