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鼎鑫商务有限公司及被邯郸市诚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志斌,该信用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林,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志斌,该信用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安市鼎鑫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留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向军,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诚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湧,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安市鼎鑫商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诚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