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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强与北京昱荣恒经贸有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秦皇岛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本强。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昱荣恒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玉锁,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本强。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昱荣恒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玉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秦皇岛泊海美度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李本强,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本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昱荣恒经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秦皇岛泊海美度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本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