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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华、王华与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华,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勇,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华,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勇,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勇,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丰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德华王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德华、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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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