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华,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勇,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勇,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丰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德华、王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德华、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