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河,该公司董事长、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修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亚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伦,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永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广州元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陶,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蓝普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亚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中永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元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蓝普锋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