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玉笋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宏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根福,男,回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玉笋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根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郑州玉笋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与马根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