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原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联,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