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新春,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萨日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孝义,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冬,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系刘新春之子。 委托代理人:萨日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营,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晨,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系马营之女。 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建民,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新春、刘冬因与被申请人马营、马晨、解建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新春、刘冬以与马营、马晨进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新春、刘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新春、刘冬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