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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秋与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秋。 委托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秋。

委托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广平,该公司企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3号马群科技发展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道立德地产(大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东风路66号瀚城名苑小区f8栋6-8室。

法定代表人:徐仁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倩,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国秋、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成道立德地产(大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