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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勇与海南金牌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金牌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红牌管理区礼网坡。 法定代表人:黄振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金牌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红牌管理区礼网坡。

法定代表人:黄振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为勇。

委托代理人:施小卫,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金牌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为勇船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牌港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现场勘查确认金牌港公司有20个船台,但仍认为金牌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满足合同约定的船台可以交付,进而认定金牌港公司违约,缺乏基本的公正。2、陈为勇因为接不到造船工程而不与金牌港公司交接船台,二审判决在已经查明陈为勇没有造船的情况下仍认定金牌港公司违约,违背基本日常生活经验。3、陈为勇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到船台所在地要求检验和接收船台,二审判决仅以陈为勇提供的一份通知书而认定金牌港公司没有交付船台构成违约,适用法律错误。4、金牌港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陈为勇也不能举证证明金牌港公司违约,陈为勇请求解除合同违法,金牌港公司无须退还船台租赁费40万元,无须支付40万元无息借款的利息和赔偿中介费5万元。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船台租赁合同纠纷。针对金牌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船台租用协议书》应否解除,金牌港公司应否向陈为勇返还船台租赁费40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5万元,并支付船台租赁费40万元和借款40万元的利息。

原审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7日签订《船台租用协议书》,约定由陈为勇租赁船台并支付费用,由金牌港公司负责造船场地三通一平、提供专用变压器及相关电路等,并在30天内交付陈为勇使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为勇已经依约支付了场地费40万元,但对金牌港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存有争议。陈为勇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13年4月16日向金牌港公司发出的催告通知书,以证明金牌港公司并未交付协议约定的船台,该通知书已经由金牌港公司签收。金牌港公司主张其当时已经具备履约条件,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陈为勇提交的催告通知书证明的事实。虽然二审法院在进行现场勘查时,金牌港公司建有水泥地的船台可建造20艘船舶,但是无法判断其在协议约定时间是否达到交付条件。金牌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船台租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金牌港公司主张陈为勇系因接不到造船工程而不与金牌港公司交接船台,但无论陈为勇是否可以接到造船工程,金牌港公司都应当按照《船台租用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交付船台的义务。陈为勇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并提交催告通知书证明金牌港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金牌港公司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具备履约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陈为勇具备了交付条件,原审判决认定金牌港公司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陈为勇解除《船台租用协议书》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定由金牌港公司返还陈为勇已经支付的40万元场地费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中介费损失5万元,并无不当。金牌港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其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违约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船台租用协议书》中约定:陈为勇借给金牌港公司40万元,一年内还清,不计利息。如金牌港公司50天内船厂升级成功,陈为勇再借40万元给金牌港公司,并在建造海南省188艘指标内渔船时,拥有25个造船船台优先安排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审判决认定40万元借款是依附于双方船台租赁关系,因船台租赁合同已解除,金牌港公司应当支付借款利息并无不当。金牌港公司主张40万元借款系独立的无息借款,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金牌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金牌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