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海玉。 委托代理人:吴静,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路海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建设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海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支持路海玉的诉讼请求。(一)田光文先后与航空港建设公司、路海玉签订的发包内容相同的两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