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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海玉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海玉。 委托代理人:吴静,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海玉。

委托代理人:吴静,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路海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建设公司)工程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海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支持路海玉的诉讼请求。(一)田光文先后与航空港建设公司、路海玉签订的发包内容相同的两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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