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62号 罗丰亨: 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错误裁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请求赔偿。你主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追缴利息违法,不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